星期一, 7月 24, 2006

錯植精卵 小孩滿三歲只能認了

【2006/07/24 聯合報】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國內發現人工生殖時疑似搞錯精子案件,依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未來就算精、卵遭掉包,讓夫妻中一人淪為「冤大頭」,必須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年內提起否認之訴,一旦逾期,只能「認帳」。

醫師錯植精卵,許多民眾認為這是嚴重業務疏失,但不只目前審議中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對此毫無罰則,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薛瑞元昨天表示,醫療法、醫師法也都未特別就此加以規範,只能回歸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薛瑞元說,醫師法規定,醫師在業務上有重大過失行為,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可移付懲戒,但前提須造成患者死亡、重傷或影響健康等,才適用上述條文。若真發生錯植精子事件,衛生單位將要求醫院改善,至於受害父母,則須循法律途徑求償。

但薛瑞元說,從實務上來看,這案子有點奇怪,理論上,冷凍精子較可能出現搞錯的情況,至於新鮮精子,除非是同時也有其他不孕夫妻在做人工生殖,否則弄錯機率應該不高。根據高雄這個被誤植精子的當事人說,當時確有七、八對夫婦同時作人工生殖。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為避免人工生殖時,太太拿男友精子來訂做寶寶,或先生用兄弟、朋友的精子充數,人工生殖法草案才特別規定,夫妻一方若能證明是在被騙或脅迫情況下做人工生殖,可在發現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

但草案也規定,只要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就不得提否認之訴。換句話講,小孩滿三歲後,就算先生突然發現「種」不是自己的,或老婆得知自己生下的其實是先生兄弟、朋友,甚至是老公外遇的孩子,也不能不認。國健局說,這主要是考量到孩子,不希望他們的身分一直處在懸而未決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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