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月 31, 2006

墮胎思考三天 知會另一半即可

【2006/08/29 聯合報】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生育保健法」草案,對於婦女團體要求女性墮胎可以自決,行政院仍然定調「要經過三天的思考期及輔導機構諮商」,才能進行人工流產。

主持草案審查的政務委員林萬億表示,行政院為了避免「優生」等容易給人歧視婦女的字眼,「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決定正名為「生育保健法」。

林萬億說,民法規定廿歲為成年女性,有繼承權,因此十八歲還需要監護人。但兒童少年福利法則以十八歲為成年人,因此修正草案中女性懷孕年齡將下修到十八歲,十八歲以下的女性懷孕仍應接受協助,大幅提升女性自主權。

草案也修正,現行規定女性墮胎應告知另一半,並須經另一半同意,但新法只要知會另一半即可,不必同意。不過,也有其他情形,一旦婦女認為告知配偶墮胎,可能危害身體安全時,或在配偶生死不明、意識不清及精神錯亂等狀況下,就可不必知會另一半,也就是所謂的「家暴條款」。

此外,草案也增訂因醫學理由、遺傳性疾病、強制性交、誘姦或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醫療機構在民眾接受諮詢後,可依其意願實施人工流產。如果有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規定,衛生署將處以新台幣三到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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