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0月 17, 2006

開放空間》法律 助長歧視的工具?

【民生報/楊惠中】
2006.10.16 03:34 am


「關愛之家」與再興社區居民的訴訟官司敗訴,被判遷離社區,本人對此甚感憂心。

法律既為人類社會秩序之標準,本該禁止歧視行為;但為何幾千年來,仍可見不同類型的歧視狀況發生?似乎,法律僅是人類社會中最基本的標準,距離完全美好的社會狀態,法律仍有不足。

病患汙名之所以產生、流行,關鍵在於思想的傳播途徑並非固定,於閒談之間、大眾傳播、教育環境、網際網路中穿梭無阻,猶如空氣般瀰漫遠播各地,民眾也在有意、無意間接收到環境的思想訊息;倘無適當教育,這些訊息通常會左右人們對事物的判斷,甚至「感染」社會的流行病,成為社會病的「帶原者」。

痲瘋病、精神疾病、愛滋病、乃至SARS等疾病,儘管衛生機關一再呼籲不需過度恐懼、保持距離,法律亦明文規定不得予以歧視,但民眾或許因接受社會的流行病毒過深,使得危懼氣氛已壯大到失去應有的理智,歧視特定病患似成為「理所當然」之事;殊不知,每個人都可能生病,淪為被歧視的對象。

法律應建立在倫理與事實的基礎,不得凌駕於科學證據之上。愛滋病的傳染途徑早已經流行病學及臨床研究證實,其感染率遠較傳染途徑相同的B型肝炎低,並非藉由空氣、水等方式傳播,故無採取「隔離措施」之必要;因此,法律不應違背科學證據另訂標準。

我國現行法令已明文禁止歧視愛滋病患,例如:「病患就醫不得予以歧視;病患接受教育不得予以歧視;病患於就業環境不得予以歧視……」等規定,尚稱完整;既然條文中已明定,甚至憲法亦保護此種權利,為何歧視並未因此消聲匿跡?反而仍時有所聞?很明顯的,法律雖有其宣示性及崇高性,但執行是否真正落實該善意,似有頗大差異。

因此,關於病患歧視的問題,單純援引法律作為對抗工具,稍嫌不力!本案判決高度影響社會觀感,同時宣告20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社會大眾的抗拒依舊固執,主管單位呼籲民眾接納包容之餘,似乎束手無策,如今社區民眾對愛滋的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的連鎖效應,與來自各界更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恐非危言聳聽。

(作者為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

【2006/10/16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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