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5 民生報】
【記者楊清雄、張雅雯/報導】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打算訂定辦法,限制開放性結核病患者搭機出國,或有條件讓患者登機,部分人士擔憂,在實務面上可能會有人權上的爭議;但也有民間團體質疑,政府應該加強防治工作,如果有條件讓患者出國去,「那還談什麼治療?」
疾管局副局長林頂表示,這項辦法目前只針對開放性結核病患者,其他疾病暫不考慮列入;未來對於被通報的痰陽個案,就會主動介入衛教,告知這項限制措施,建議這些患者先調整行程。
若非得搭機不可,在八小時內的短程飛行下,則會要求患者戴口罩,或是請航空公司在機位有調度空間情形下,盡量安排他們有一個獨立空間。
林頂強調,限制是不得已的手段,對一般人來說,實行上應該不會構成太大困擾。
然而,部分人士卻質疑,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疾管局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就可限制人民這項權力嗎?對此,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認為,如果適當的限制手段,可以增進廣大民眾利益時,疾管局此舉應該不會有抵觸憲法的問題。但是,他擔心的是,執行面上是否會有實際操作的困難,這樣的手段是否把可能的衝突降到最低?
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滕西華則指出,如果因航程較短,就讓患者登機,那麼,航空公司是否有義務將肺結核患者登機的事情告知其他乘客?「反之,患者可不可以質疑航空業者、政府,怎可把他的病情透露給同班機乘客?」滕西華指出,國內許多民眾依舊對肺結核有錯誤的看法,讓患者背上汙名,這項辦法看似單純、簡單,其實很可能引發許多爭議。
她說,如果某甲因為肺結核被註記之後,即便順利登機出國,目的地國家是否會據此要求拒絕其入境?往後即便某甲痊癒,下次要再造訪同一國家時,對方是否還會再次要求醫師證明?「更糟糕的是,這項紀錄會不會就永久跟隨此人?不得翻身?」
滕西華認為,政府何不把力氣花在「如何全力說服此人趕緊接受正規與完整的治療」?不管他要搭遠程還是短程的飛機,把人留下來好好醫治才是正途!若同意患者可以搭乘航程在八小時以內的班機,「患者都出國去了,誰來醫治他?醫治傳染病怎可有雙重標準?短程的可出國,遠程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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