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7 民生報】
【尹章義 曾惠明】
國內開放臨床藥物試驗的門檻、以帶動製藥相關產業的發展,是否有拿人民身體拚經濟、不符醫學倫理、不厚道之虞?臨床藥物試驗的倫理準則,必須是在不違反醫學研究倫理的大原則下執行,旨在充分維護受試者的權益。醫學研究者有義務維護所有參與者的四個基本權利,包括:避免傷害的權利;充分認知研究目的、步驟等之權利;決定參與或拒絕的權利;研究樣本身分的隱私、匿名及資料保密的權利。
台灣民眾的醫學知識有限,更畏於挑戰醫師的權威,而不敢直接詢問用藥、侵入性檢查、抽血等的目的,深恐得罪醫師。以手術同意書為例,病患一定會被要求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同意書,但術前醫師有告知手術可能造成的身心傷害嗎?有多少做過心導管檢查的病人及其家屬知道心導管的過程、危險性、及必要性?
參與臨床新藥試驗的同意書,恐怕更難令民眾了解。新藥也往往被暗示為救命仙丹,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趨之若鶩。要知道,醫師不騙病人不等於對病人誠實,受試者參與臨床藥物試驗研究前,醫師應以受試者可以理解的表達方式,充分向其說明已知及未知的身心傷害。
新藥的研究發展與臨床試驗,若是為了治病、給民眾更多用藥選擇、避免因藥量估算錯誤而產生的藥物副作用,這是值得鼓勵的。在這個過程中,醫師的醫學倫理涵養就是臨床藥物試驗成功的關鍵,包括:試驗資料的呈現及信效度、受試者的安全等。若政府將臨床試驗當產業發展,新藥的研發、臨床試驗、衛生署核發上市予否、醫療機構行銷等,將成為一連串的商業利益行為,在這般情境下,實難避免試驗結果作假、醫師以個人升遷發財的機會為主要考量。
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的監督機制與規範已成熟嗎?有足夠的專業人才從事臨床藥物研究及試驗的監督工作嗎?臨床試驗的品質、研究醫師的醫學倫理、病人/受試者的安全有人監督嗎?美國及英國的臨床試驗研究,皆已出現曾經參與臨床試驗民眾的嚴重不良反應及死亡案例。衛生署切莫等到有人控訴政府監督不周時,才來訂定規範嗎?將臨床藥物試驗產業化、以利益掛帥、鼓勵醫師往「錢」看的同時,病人安全那有容身之處?考量是否開放臨床藥物試驗的同時,必須將病人安全放在第一位。臨床藥物試驗監督機制的建立、與培訓足夠的臨床藥物研究專業監督人才,就是把病人安全放在第一位。
(作者尹章義為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曾惠明為義守大學護理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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