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5 聯合報】
【劉競明】
某醫院生殖科系的醫師,日前曾因接受醫學會邀約,於日月潭涵碧樓舉行「XX醫學高峰會議」,還因出席一場品酒會,被「狗仔」偷拍因而遭人物議。如果依據醫藥廠商慣例,醫學會由藥商提供部份經費支持,早已不是新聞,重點在於其補助的經費應以提供全體會員的學術活動之贊助或活動為主,譬如說聚餐等補貼,同時在一般醫藥社交場合裏屢見不鮮,雖然此處仍涉及所謂藥商的「置入性行銷」等問題,然而,只要是團體會員「一視同仁」的補助,譬如說學術會議之中餐飯盒、餐會等,應無道德上之瑕疵;但是如涉及個人旅費、住宿費等,及非學術相關的額外招待──譬如說上述較奢華之行為,當然就會有些人看不過去!今年七月後之新制刑法竟然視公立醫院醫師收受紅包及藥商回扣、不當饋贈等視為「無罪」?實令人匪夷所思!
台大自趙建銘事件發生後,醫界宜更應加緊對此類關係,醫師形象與醫藥界倫理的行為加以規範。過去藥商之招待讓許多醫界名人,可以一年出國「開會」好幾次,回國後其究竟「學」到何種新知?似應於國內相關醫學會,舉辦類似講座或研討會加以推廣,才不會讓這些醫界「高層」,藉出國「開會」之名,行「觀光娛樂」之實!美國及許多先進國家對於藥商送禮及招待多有限制,有的限制於七十美元為上限,約為新台幣2000元左右;若是預期會超過上數額度,就應報請各該醫院跨專科研究與學術委員會核定。
藥商針對其目標「市場」,往往採「擒賊先擒王』」的策略,進而推廣某些新藥。當然,一些大師級的檯面上人物,常為其「標靶」目標。但這些檯面人物均是醫術專精的「權力核心」人物,為了免除無謂的批評,接受這些招待之前,最好應仔細考慮,有時出國開會或發表論文也應適度自費支付,並應全程參與,回國後仍應「分享學習經驗與知識傳承」才算是一位專家領袖的表率。
臺灣近年來之道德淪喪,社會風氣敗壞,連準公務員的作為都不能為民表率時,焉能要求一般民眾守法?藥商行賄的對象,若只限於有對價關係的公務採購負責人才會被「定罪」?那也太輕視藥商的「智慧」了?藥商為何送趙建銘鉅額的「代言費」及藥品推廣之回扣及後謝金?因為其為「第一家庭」的成員之一──背後代表著無窮的利益!新制刑法之立法意旨,固在求社會公正,其對公務員誠實清廉、一介不取、謹慎守法的要求並不為過。若比照私人企業的背信罪,貪污罪其量刑較重旨在嚇阻執行公務之人員貪贓枉法,假如今後公立醫院的醫師,都將開始收病患「紅包」與藥商回扣而不犯法時,筆者認為:大概健保的「倒店」之日就不遠了!因為連公立醫院的醫師都開始收紅包,當金錢開始介入健保之時 爾後的醫療品質與醫療倫理堪虞,全民健保大概也無需賠本「永續」經營,乾脆一律鼓勵民眾「自力救濟」與自費醫療吧!
(作者為林口長庚醫院婦產部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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