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9月 04, 2006

患者同意器捐 家屬不能反對

【2006/09/01 民生報】

【編譯錢基蓮/路透華盛頓電】

英國自9月1日起將實施人類器官保存的新規定,未來只要患者生前同意捐出器官,醫師在其往生後便不需經過家屬同意,可逕自摘除其器官供移植或研究用。

新實施的「人類組織法案」首次以往生者的意願為優先,如果他們生前願意捐出器官,即使親屬反對,醫療人員仍可使用他們的器官。

目前從已登記捐贈器官的往生者大體摘除器官時,約10%案例會遭親屬阻止。預期這項新法實施後可緩解英國器官捐贈長期不足的情形。英國每年約500人在等候適合器官移植時死亡。

這項新法也允許互不相識的組織類型符合的陌生人,進行腎臟和其他活體捐贈。目前這種移植只限於在有血緣關聯的親人及證明有親密關係的人(例如配偶)之間進行。

英國衛生部說,鑑於利物浦一所兒童醫院在1988到1996年間未經家屬同意,逕自摘除夭折嬰兒的器官進行解剖,所以修正法律。未來醫學院、博物館及其他貯存器官與身體部位的組織,都必須申請許可。類似德國解剖學家馮哈根斯「人體大探索」之類的人體標本展,也必須符合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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