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0月 17, 2006

基因異常 胎兒該不該拿掉?

【民生報/記者楊心怡/報導】
2006.10.16 03:34 am


產前基因檢測技術日益進步,能篩檢的疾病愈來愈多,但有些疾病未必有立即致命性,家長若因此決定中止懷孕,將犧牲一條小生命,醫學倫理究應如何拿捏,值得國人深思。

中華民國女醫師協會昨舉辦「醫學倫理研討會」,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醫師林靜儀表示,產前基因篩檢除了原有的唐氏症、地中海型貧血外,去年三月起,周產期醫學會也將「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列為新項目。

根據優生保健法,凡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如唐氏症、基因缺損、無腦兒、重型地中海型貧血等,都可終止妊娠,而醫學倫理的問題也隨之浮上檯面。

林靜儀指出,像脊髓性肌肉萎縮症這類疾病,變化度很大,即使檢出胎兒基因異常,但其發病可能在6個月大時,也可能在30年後,如果斷然中止懷孕,是否會扼殺一個原本可以健康存活數十年的生命?

此外,有些胎兒基因異常是在懷孕28週、36週之後才發現,此時中止妊娠,胎兒可能已有存活能力,更易引發倫理的爭議。

因此,林靜儀認為,做產前篩檢時,檢測前的說明,及檢查結果的判讀,都應格外謹慎;一旦檢查出異常,須清楚告知家長該疾病的問題,及預後、照顧方式。

她強調,醫師只能善盡告知義務,盡量在篩檢前,讓家長了解篩檢的意義,並讓他們做好心理準備,不能替父母親做決定,也不能批判父母親中止妊娠的選擇。

她也提醒,家長不應抱著「確保心安」的態度做基因檢測,若未充分了解檢測的目的及意義,做好心理準備,萬一檢出異常,可能無法面對,反而糟糕。

【2006/10/16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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