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0月 17, 2006

拒收檢體案 北縣衛生局澄清願檢討採檢流程

2006-10-15 20:01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十五日電)有關今天有媒體報導台北縣衛生局針對月前疑似食物中毒案,拒收民眾所提供吃剩的食物檢體乙案,衛生局發佈新聞指出,願意虛心針對民眾之反應,再向相關專家學者請教,討論類似案件的檢體採證條件,於公平、公正的立場下,維護消費者最大的權益。

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今天發佈澄清新聞表示,該案發生於今年八月二十五日,衛生局於當天晚間八時四十分接獲新店慈濟醫院通報,有一對母子指稱當天下午三時二十分,食用外送義大利海鮮番茄麵後,陸續有嘔吐、腹瀉、腹痛及冒冷汗之症狀。

衛生局接獲通報後召回人員,於晚間十時五十五分抵達民眾所稱購買之店家「新店市必勝客安康店」調查及採檢。

由於投訴民眾所提供之檢體為吃剩的,且距購買時間已有一段差距,經衛生局研判後,僅蒐集罹疾者之肛門拭子及供食點廚工手部檢體,及使用水等檢體化驗。

衛生局並於該廠商現場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進行稽查,而相關化驗結果屬正常。製造現場衛生檢查不符規定處,則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後另行派員複檢。衛生局於九月六日派員複檢後為合格。

台北縣衛生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及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可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證據,但行政機關得斟酌調查之必要性決定是否調查。

本案中,衛生局經權衡該民眾所提供之吃剩檢體相關情狀後所為之決定,並已將上述理由告知投訴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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